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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聚合、子聚合与抽象聚合

普通读书笔记卡 · 1974.l

内容

即使为每个子类定义独立聚合,通用属性与共同行为仍应分配给父类(考虑复用与多态),这些通用组合属性可定义为值对象归于父类。共同继承的父类在该限界上下文中成为不属于任何聚合的特殊存在。借类继承概念,可为聚合引入泛化,形成子聚合泛化父聚合;若父聚合根实体为抽象类则称抽象聚合。阅读此类模型时须明确:处于父聚合边界内的对象在实现时应纳入子聚合范围,如同父聚合中的实体与值对象被复制到各子聚合。

参考来源

- 位置:《解构领域驱动设计》16.2.2 泛化关系的处理(源文件:_epub-src/OEBPS/028.xhtml) - 结论依据:引入父/子/抽象聚合概念及其实现语义。 - 原始内容:形成子聚合泛化的父聚合……若父聚合的根实体为抽象类,还可将其称为抽象聚合……处于父聚合边界内的对象在实现时应纳入子聚合的范围之内。